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主題研討:經濟發展與經濟法

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規劃法製建設

徐孟洲[1]

【內容提要】

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是政策和法律相耦合的社會規範表現形式,它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促進與指導作用。在推進規劃體製改革過程中,為科學編製與實施規劃,要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發展規劃法的關係,應當完善與拓展政策與法律相耦合的形式,明確政府規劃行為的公定力,提高公眾參與度,健全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法製,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係。

【關鍵詞】

·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發展規劃政策

·發展規劃法

·規劃法製

我國每一財政年度都要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每五年要製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各級政府以此指導全社會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計劃和規劃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對國家和社會事業發展、對市場主體行為和全體居民都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然而,從目前計劃和規劃的製定、實施狀況看,其權威性、穩定性、可操作性、可問責性和公眾參與度等方麵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推進規劃體製改革,加快規劃法製建設,創造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2]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係的客觀需要。本文擬就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與規劃法製建設問題,從經濟法理論層麵作些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