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社會組織活動的法律規製

郭殊[1] 胡豔[2]

【內容提要】

近些年來的一係列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政府發揮著主導管理作用,而社會組織具有獨特優勢,在曆次自然災害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成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顯現出社會組織管理體製的法律缺失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規製體係,對社會組織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並發揮作用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管,這就需要從多個方麵予以製度健全,包括完善立法、高效行政和有效監管。

【關鍵詞】

·社會組織

·突發公共事件

·應急管理

·法律規製

·監管

近些年來,中國的嚴重自然災害與突發社會事件頻發,從20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的青海玉樹地震和甘肅舟曲特大泥石流災害,再到2012年夏天北京發生的“7·21”特大暴雨自然災害,在這一係列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中,政府無疑是發揮著主導管理作用,而社會組織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所發生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從誌願者自發組織救援,到民間社會組織發揮自身協調組織優勢,積極參與事件後社會建設,均為成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在這個過程中,既體現出國內公民社會的逐漸發育,也暴露出了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缺失問題。國內大量的誌願者是一種自發和無組織的參與,缺乏有效的組織體係。而在國外,一些國家有著完善和發達的社會組織體係,其政府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都積極借助社會組織的力量達成其特定的目標,例如以政府采購的方式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從而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更好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中國如何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以及如何加以有效的法律監管,是亟待加強研究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