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我國社會組織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作用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社會組織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以誌願者服務舉例來講,無論是奧運之年的全民參與,還是抗震救災的眾誌成城,“誌願者”這個詞,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我們眼前。然而,在我國,誌願者及誌願服務活動還處於一個剛起步的階段。相比之下,在一些發達國家之中,許多組織誌願者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第三部門”(即社會組織)的作用和地位,甚至已經堪比政府和企業。在這方麵,我們國家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社會組織在近些年突發公共事件中發揮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社會組織是政府開展應急管理工作時的有力支持。

在應對突發性的自然災害事件時,政府專業應急管理部門與專業人員是最主要的力量。但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攬所有的應急事務,這就需要與各種社會力量相互配合和協作,共同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在北京“7·21”特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後,北京市團委、北京市誌願者聯合會、北京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號召,迅速行動起來,為應急救災、災後重建工作發揮作用。據統計,截至8月10日,全市各級共青團組織、誌願者組織,累計組織發動誌願者超過1.2萬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0萬小時,累計協助發放物資近10萬件,清淤麵積達到2萬平方米。[3]據此,可以見得,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社會組織的協助作用是巨大且不可替代的。在這方麵,社會組織的作用和優勢在於:[4](1)協助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補充專業應急力量的不足。(2)非政府組織大多是依托基層社區或特定群體組成,對所在區域內的具體情況較為熟悉,可以為趕來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提供救援必備的相關信息,並組織現場引導、人員疏散,為災民提供心理撫慰、宣傳解釋等幫助。(3)降低政府提供應急公共服務的成本。而非政府組織則屬於誌願性、公益性組織,平時並不需要財政供養,隻要加以資源整合、培訓演練,就可以成為一支成本低、平災結合的專業性應急力量,減少應急資源閑置和政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