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和誌願者群體,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減災救災中不可缺少的力量,這是我們從汶川地震搶險救災工作中得到的基本經驗。汶川地震後,成千上萬的誌願者從全國各地,通過組織,或者自發趕赴災區。賑災中,誌願服務具有行動快、人數多、領域廣、作用大的特征。總體上說,汶川地震救災誌願服務非常及時,在救援工作中做出了很大貢獻,得到政府機構與群眾的高度認可。通常,發動青年誌願者依靠的都是團委,目前看來僅僅靠團委對誌願者進行有目的、專業性的培訓是不夠的。紅十字會人員編製少,災害到來時需要大量誌願者,也不能滿足需求。因此,需要建立一個與減災救災體製相適應的誌願者體製和機製。抗震救災的經驗表明,越是第一時間能主動和各級政府、指揮中心或者紅十字會聯係的誌願者,越容易發揮自己的作用。在製定和實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過程中,建立合作與協商製度,不僅意味著要建立新的利益機製,同時要建立新的價值觀念和新的行為規則——在部門之間、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各個利益群體之間,就突發公共事件的管理製定全麵的協議,在一個總的框架下進行合作,這樣就可以達到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目標。協商與合作應當成為我們的時代精神,合作與協商將由人們的心態變成一種行為,最終成為一種製度。沒有協商與合作,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的製定和實施是不可能的。
(一)現行社會組織管理體製存在的問題
1.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製不合理
在其他很多國家,政府製定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進行保護、引導和監管。我國社會組織管理實行的是雙重管理體製。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和業務管理,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審核和雙重監管,用以規範、監督和管理社會組織。一方麵通過雙重的準入門檻限製社會組織獲得合法身份;另一方麵通過不同政府部門分別負責的雙重體製分散權力,從而分散因社會組織活動可能帶來的政治風險。[5]如此的雙重管理體製,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問題。首先,由政府兩個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管理,會產生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兩個部門之間,缺少法律或政策上明確規定的職責和管理範圍,通常對社會組織起不到切實有效的管理作用。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後,便很少有能力再對這些社會組織進行管理。業務主管機關與社會組織存在一定的聯係,所起到的監督作用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政府管理機關從分散政治風險的角度出發,勢必會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控製,使其處於有效管理的範圍內,繼而忽視了如何促進社會組織的長久發展。一方麵使得大量的社會組織被拒絕合法登記;另一方麵對已經登記的社會組織缺乏指引和幫助。在雙重管理體製下的法律規定,不利於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也使得政府監管不力,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公共事務難以有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