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協同效益方法的核心規則

協同效益方法(Co-benefits Approach)是以氣候變化為中心的一種政策分析和項目指導方法。從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視角看,協同效益就是從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中產生的超越應對氣候變化目標之外的附屬效益。日本環保部門對協同效益方法的概括是:“整合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在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同時,獲得的協同效益可以同時滿足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3]將氣候政策與其他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結合,充分挖掘氣候變化政策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這樣的“整合過程”就是協同效益方法的核心規則。協同效益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應對氣候變化法律政策整合的基礎。

“協同效益”一詞反映的是,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標的法律政策,在其初始階段也會涉及其他至少同樣重要的決策理由。[4]這些重要理由可能包括經濟發展、社會公平、社會福利增加等,且並不隻適用於發展中國家。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認為,“氣候變化政策多大程度上以一種積極的方式和其他價值觀、政治目標重疊在一起……是否可以獲得廣泛的公眾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為推進一係列其他政治目標帶來了機遇,同時,這些目標又為推動氣候變化議程提供了機會……減排目標也許會與商業競爭力相衝突,但這種關係有可能扭轉嗎……”[5]該觀點反映的就是基於協同效益和整合思想的氣候政策選擇。

受氣候變化的科學證據不確鑿、減排成本不確定等因素的製約,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成本收益衡量成為橫亙在應對氣候變化之路上的一大障礙,為應對未來可能的氣候變化,付出巨大的成本,當前利益會受不同程度的“損失”。但是無論如何,坐以待斃不是辦法,將阻力轉為機遇才是最明智的選擇。例如,應對氣候變化與傳統能源結構和利用方式存在強大的對抗,國家通過補貼等手段保障更多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到可再生能源領域,那麽因化石能源產生的溫室氣體就可得以控製,國家也可以因此獲得能源結構更加合理、能源安全得到保障、生態環境更加良好、人民健康水平得以提高的協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