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京師法律評論(第七卷)

一、完善標準的確立

對傳統理論體係的完善是一項由實然狀態向應然狀態轉變的任務。要完成這項任務,首先必須明確任務的目標,即犯罪構成體係的應然狀態是什麽。犯罪構成論首先是一種理論體係,應當有理論高度、思路清晰、邏輯嚴密。同時,犯罪構成論又是一種旨在解決犯罪認定問題的理論體係,應當具有實用性。過分注重體係結構各要素的全麵性和協調性,難免導致體係龐雜、損害其實用性;過分注重實用性又可能造成體係要素零散甚至相互矛盾。[3]因此邏輯性與實用性二者如何權衡抉擇,是完善傳統犯罪構成論體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現有觀點簡介

一種觀點認為,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隻具有描述犯罪規格的功能,缺乏邏輯導向的功能,直接影響刑法目的的實現程度。這種缺陷是由其封閉型結構所導致的。封閉型結構的致命弱點在於:結構內不包含出罪機製,排除犯罪的事由隻能在犯罪構成體係之外進行探討,無法從體係中得到邏輯分析框架,以致其在實際適用中常常出現問題,影響刑法人權保障功能的發揮。相比之下,大陸法係的階層遞進模式和英美法係的雙層次模式都具備開放型的結構,犯罪構成體係中包含了出罪機製,具有明顯的邏輯導向功能。[4]邏輯導向功能決定了犯罪構成理論的科學性,因此完善中國傳統犯罪論體係應當注重其邏輯性。

另一種觀點認為,犯罪構成理論是指向現實的學問,對其構建和完善應當追求實踐的可操作性。理論應當回應實踐的期待與需求,不能走純粹理性主義道路,淪為概念遊戲。[5]理論構建應側重於解決實際問題。當實用性與邏輯性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時應選擇一種務實的態度,以解決問題為優先考慮。[6]

還有觀點認為,邏輯性與實用性缺一不可,應當並重。有學者提出犯罪構成體係必須保持唯一性和有效性。唯一性是指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標準,不應當在其之外另設出入罪的標準,換句話說就是要保持犯罪構成體係的邏輯自足。有效性是指運用犯罪構成理論能正確認定犯罪,實現刑法的機能,即犯罪構成理論要能解決實際問題。[7]另有學者提出“法的實質安全性”標準,即體係自身能有效阻止因思維慣性或對某些事項的不完全把握而導致的對法律的誤解。[8]該標準要求犯罪構成體係對解釋法律、認定犯罪給出邏輯指引,從而保證實際運用的有效性,實質上就是邏輯性與實用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