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傳統理論的具體建議,主要圍繞對四要件的取舍展開,而其中學者們著墨最集中的是客體要件和主體要件的存廢問題以及正當行為的地位問題。
(一)客體要件的存廢問題
1.剔除說的觀點簡介
主張剔除說的學者對客體要件進行了以下批判。第一,從犯罪構成體係的邏輯性方麵來說,犯罪客體是揭示犯罪本質,指導對其他構成要件的解釋的概念,而其他要件是描述犯罪現象的一係列主客觀事實情況。因此,犯罪客體與其他構成要件不處於同一層次。將犯罪客體納入構成要件體係打亂了各要件之間的邏輯層次。[17]第二,從犯罪構成體係的實用性方麵來說:(1)犯罪客體並不是犯罪的客觀事實,而是人們對犯罪的認識。人的認識完全可能因個體差異而產生分歧。麵對犯罪這樣一種複雜的現象,若以人對其認識為認定標準,必然導致標準的不確定性。[18](2)犯罪客體是無法被直接證明的,隻能通過其他要件加以說明。證明了其他要件也就說明了犯罪客體。[19]對犯罪客體的認定可以由對其他要件的認定所替代,犯罪客體也就失去了作為構成要件的實際意義。(3)犯罪客體被界定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而社會關係不是一個規範性的概念,不受刑事規範的限製。將犯罪客體作為構成要件之一便取消了犯罪構成體係本身的規範性,不利於其發揮限製司法擅斷的功能。[20]
2.保留說的觀點簡介
主張保留說的學者認為客體要件無法排除在我國犯罪構成體係之外。原因在於:第一,從邏輯性來說,我國的犯罪構成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與實質相結合,客體要件主要代表著實質判斷,實質違法性審查的任務隻能由客體要件來承擔,若將其剔除,犯罪構成體係則缺少了實質違法性判斷的依據,在邏輯上更加不周延。[21]第二,從實用性來說,(1)司法實踐活動或多或少都首先對案件進行著實質判斷,即以行為的危害對應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作切入點,來具體認定犯罪。犯罪構成體係應當遵循這一客觀過程;[22](2)客體要件有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機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