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提出“視覺思維”這一概念的是當代美國德裔心理學家魯道夫,阿恩海姆。20世紀50年代,他在《藝術與視知覺》一書中指出“思維並非屬於視覺之外各項心理能力的特權,而是視覺本身的構成成分”,“一切知覺中都包含著思維,一切推理中都包含著直覺,一切觀測中都包含著創造”。20世紀60年代,阿恩海姆在《視覺思維》專著中不僅進一步闡述了視知覺的理性功能問題,而且還闡明了“視覺意象”在一般思維活動,尤其是創造性思維活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這兩方麵的思想,即視知覺具備思維的理性功能,以及一切思維活動,特別是創造性思維活動離不開“視覺意象”的思想,可說是阿恩海姆關於“視覺思維”概念所作闡明的最基本的內容,“所謂視知覺,也就是視覺思維。”
在阿恩海姆看來,當藝術家們在運用視知覺進行藝術實踐時,其實也就是在這種知覺活動中進行著對事物的理解、選擇、概括和抽象。因此,視覺思維被看做是——種富於創造性的思維,這對於人的認識發展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人類在用自己的眼睛判斷外界事物時,並不隻是把物體映像投射到大腦皮層上這麽一個簡單的操作機製,而是在大腦進行理性認識同時,就已經開始了一個特殊的思維過程——視覺思維。由於人類視覺的這個特性,在設計創作中,設計師不僅應注重訴諸理性思維的那部分意向,還要有意識地強化創作元素(符號)本身所具有的視覺衝擊力。創作元素本身並沒有任何意義,所有情緒化和感知上的成分都是人賦予的。設計者不僅要通過作品去喚醒人們的社會意識,還要通過那些符號本身所特有的能與人類心靈直接感應的屬性來震撼受眾,以取得與觀者的共鳴。如具有象征性的大眾傳播符號——企業標誌是企業視覺形象的核心,在設計時往往以簡練、概括的形象來表達特定的含義,並借助人們的符號識別、想象、聯想等視覺思維能力傳達一定的信息。在傳播時,企業標誌不僅是調動所有視覺要素的主導力量,也是整合所有視覺要素的中心,更是社會大眾認同企業品牌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