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們聽一聽那部關於階級的很有分量的論著的作者桑策夫教授在這個問題上說些什麽吧!他寫道:“按等級劃分的不平等社會集團工作為等級,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的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不是在經濟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而主要是在法與國家的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等級——這是一個政治法律的、法學的範疇,它本身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階級劃分則跟等級劃分不同,它是在經濟關係的基礎上產生的……”[27]可是,難道等級不就是階級,“隻不過披著政治法律範疇的外衣”而已?對此桑策夫教授作了否定的回答。但是,他自己卻又說,例如在古代世界,“等級製度不可能不在自己身上反映出階級的差別……”[28]“階級鬥爭具有等級鬥爭的特殊形式。”[29]這種對問題的極其含糊的提法,使我們不得不力求尋找一種更加明確的表達方式。
舉例來說,在法國大革命時期,所謂“第三等級”指的是當時還區別不大的幾個不同階級的大雜燴,其中既有資產階級,又有工人,還有“中間階級”(手藝人、小商人等)。所有這些都屬於“第三等級”。為什麽呢?因為他們跟享有特權的土地占有者即封建主比較起來,在法律上是“微不足道”的。“第三等級”——這是用來表達跟占統治地位的地主相對立的階級聯盟的法學術語。由此可見,階級和等級可能是不一致的。但總體說來,在等級的軀殼中必定隱藏著階級的實質(在這裏等級是一個,階級卻不止一個,而是好幾個,但這畢竟是階級,而並非不知為何物——從桑策夫教授那裏幾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另一方麵,階級和等級的不一致,可能屬於前麵已經講過的另一種性質,也就是說,一個人可能既屬於“下層階級”,但又屬於“上層等級”(經濟上破落的貴族當看門人或鍋爐工),反之,他也可能既屬於下層等級,但又屬於占支配地位的上層階級(富農發跡成為大商人)。這是怎麽回事呢?在這裏“經濟外殼下的階級內容”何在呢?顯然,它是不存在的。那麽,應當怎樣從理論上說明這個“不容置辯的事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