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語文課程性質認識發展的曆史追溯
課程的性質,是指一門課程區別於其他學科課程的根本屬性。隻有科學地認識小學語文課程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製定小學語文教學目標,正確理解教學內容,優化教學過程,提高教學質量。
(一)20世紀50年代以前
20世紀50年代以前,在國家製定的課程標準(或教學大綱、課程綱要)中,雖然對課程性質並未做明確的界定,但從這些文獻中關於課程目標設定的核心理念而言,基本能體現出對課程性質把握的大體走向。
1.1904年《奏定學堂章程》
《奏定學堂章程》是清朝政府頒布的關於學製係統的文件。該章程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以教育法令公布並在全國實行的學製,它根據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幾個階段的劃分,對學校教育課程設置、教育行政及學校管理等做了明確規定。該章程中指出:“其要義在使通四民常用之理,解四民常用之詞句,以備應世達意之用。並使習通行之官話,期於全國語言統一,民誌因之團結。”這裏的語文課程旨在學習語言、交際運用、道德教化和精神培育。
2.1912年《教育部訂定小學校教則及課程表》
1912年《教育部訂定小學校教則及課程表》規定:“國文要旨,在使兒童學習普通語言文字,養成發表思想之能力,兼以啟發其智德。”這裏的語文課程旨在學習語言、表達思想、啟發智慧。
3.1923年《小學國語課程綱要》
《小學國語課程綱要》指出:“指導兒童練習運用國語,養成其正確的聽力和發表力”,“指導兒童學習平易的語體文,並欣賞兒童文學,以培養其閱讀的能力和興趣”,“指導兒童練習作文,以養成其發表情意的能力”,“指導兒童練習寫字,以培養其正確、敏捷的書寫能力”。這裏的小學語文課程旨在語言訓練、語言運用、語言表達和語言欣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