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達概述
(一)送達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二)送達的意義
送達是訴訟程序的組成部分,它直接關係到整個刑事訴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訴訟任務能否切實完成。從形式上看,送達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種訴訟文件,實質上是司法機關的告知行為。因此,訴訟文件的送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能夠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收件人隻有及時收到訴訟文件,了解訴訟文件的內容,才能依法參加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從而使刑事訴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其次,送達能夠保障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履行職責或行使訴訟權利。例如,公訴機關收到開庭通知書後,在開庭前認真準備,按時出席法庭,充分履行其支持公訴和法律監督的職責;將一審的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他們才能行使上訴權利,而且上訴、抗訴的期限,是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的第二日起計算的。凡是依法應送達的訴訟文件,司法機關都應予以送達,否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送達的特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送達作為一項訴訟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送達的主體是公、檢、法等司法機關
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成為送達的主體。
2.送達行為是一種單向的行為
送達隻能是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單向的訴訟行為。送達是發生在送達主體和送達對象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送達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的對象是訴訟參與人和有關機關。因此,訴訟參與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送交自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件的行為,或者相互之間傳遞訴訟文書的行為,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