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間概述
(一)期間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期間,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分別進行一定的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刑事訴訟的期間一般由法律明確規定,稱作法定期間;個別情況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機關指定,稱作指定期間。期間的法律規定貫穿於刑事訴訟全過程。因而確定刑事訴訟期間的長短不是隨意的,它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保證查明犯罪事實,正確處理案件;能夠及時懲罰犯罪,盡快實現刑罰效應;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督促司法機關提高辦案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的意義如下。
1.有利於保證及時、迅速打擊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刑事訴訟活動規定的一係列期間,尤其是司法機關的辦案期限,為司法機關揭露犯罪、打擊犯罪、懲罰犯罪分子,提出了時間期限上的要求,它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犯罪案件遲遲得不到處理或者在開始處理後久拖不決等不利於社會安定的現象,保證了打擊犯罪的及時性,體現了刑事法律的嚴肅性。
2.有利於提高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期間的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提出了時間上的要求,這能督促司法人員抓緊辦案,克服拖拉作風,提高司法效率。
3.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第一,通過及時懲罰犯罪,迅速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許多案件的被害人在心理上和物質上受到的創傷和損失,隻有通過對犯罪的及時處理,才能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和物質上迅速得到安慰和賠償。第二,違反法律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期間,不及時處理案件則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等權利。比如,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羈押期間,能夠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亂拘亂捕、以拘代偵、以拘代罰、久押不決。第三,保障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有賴於在法定期間內被告知,以便提前準備按時參加訴訟。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的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間,有利於被告人行使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