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止的概念
刑事訴訟的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某種特殊情況影響到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由有關的司法機關決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待障礙消除後再恢複訴訟的一項法律製度。
刑事訴訟中止的基本特點是:訴訟中止後,既不撤銷案件,也不終止訴訟,而隻將訴訟程序暫時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訴訟的情況消失後,訴訟才恢複進行;訴訟中止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仍然有效,有關公安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也有義務繼續完成法定的訴訟行為;訴訟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也不影響當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一般而言,一個刑事公訴案件經立案程序後,依次經過偵查、審查起訴、起訴、審判直至執行等環節;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後,便應當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連續進行下去,直到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生效並交付執行為止,刑事案件才能正常宣告結束。但在司法實踐中,訴訟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可能出現意外,從而使刑事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但又不能終結訴訟。例如,在審查階段,已經取得一部分證據,但犯罪嫌疑人卻因潛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訴階段,因犯罪嫌疑人脫逃而無法對其提起公訴;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有嚴重疾病而無法接受審判;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就需要暫時停止刑事訴訟,待引起中斷的特殊情況消失或客觀障礙消除後,再繼續進行訴訟,該製度就是刑事訴訟的中止。
但是,由於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對中止偵查和中止審查起訴作立法上的規定,而2012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又因為中止偵查和審查起訴容易引起超期羈押而將規定中止偵查的第241條和規定中止審查起訴的第273條均予以刪除,並且對原中止偵查和中止審查起訴適用的幾種情形作了新的規定,不再適用刑事訴訟中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