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終止的概念
刑事訴訟的終止,是指在立案後至判決生效以前,因發生某種法定情形使得訴訟不必要或者不應當繼續進行而中途結束的一項製度。
正常的刑事訴訟案件要經過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才能夠宣告結束,但是有時會出現特殊情況,使得刑事訴訟進行下去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意外死亡,刑事訴訟再繼續進行下去就失去了意義。刑事訴訟終止的基本特點是:一旦作出訴訟終止的決定,所有的訴訟活動都要立即停止進行,已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種強製措施也因訴訟終止的決定而失效。
刑事訴訟的終止與刑事訴訟的中止都具有停止訴訟進行的效力,但兩者有顯著不同,見表12-1。
表12-1 訴訟中止與訴訟終止的區別
(續)
刑事訴訟終止的意義,在於通過及時停止依法不應該或者沒必要再繼續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有利於使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不再受到追究,使有關的訴訟參與人及時擺脫訴累,而且也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犯罪,提高訴訟效率。
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的情形與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當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缺乏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和案件經查明沒有犯罪事實的,也不得追究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終止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二是必須具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至第283條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據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