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提起公訴

一、提起公訴概述

提起公訴,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要求法院對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審查,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製裁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根據此規定,在我國,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是檢察機關的專有職能,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作為公訴案件中連接偵查與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它實際包括以下內容:審查起訴,即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或自偵終結的案件,從事實與法律上進行全麵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即根據審查情況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移送與處理案件,即根據作出的決定,按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法院或作出其他相應的處理。

二、審查起訴

(一)審查起訴的概念

審查起訴,是指檢察機關為了確定公安機關或自偵部門移送的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從事實與法律方麵對移送案件進行全麵審查核實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一規定除了表明提起公訴的決定權隻能由檢察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外,還表明,無論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還是檢察機關自偵偵查終結的案件,在決定提起公訴之前,都必須經過檢察機關的嚴格審查。為此,《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並不是說自偵案件不需要審查起訴就可提起公訴,這些案件仍然需要經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的審查起訴程序才可提起公訴,隻是從外部來看,對於自偵案件的偵查與審查起訴,雖然檢察機關內部有不同分工,但它們都隻是檢察機關的代表機構,即主體是同一的,都是某個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