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即刑事起訴,是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個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製裁的訴訟活動。起訴是連接偵查和審判的必經程序,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程序之一。
刑事起訴根據起訴主體,可以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刑事公訴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訴權的國家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予以相應刑事製裁的訴訟活動。自訴則是指依法享有自訴權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以個人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
現代國家的刑事起訴製度,從刑事起訴主體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種:統一公訴製與公訴為主、自訴為輔製。統一公訴製是指刑事起訴權隻能由國家專門機關(通常是檢察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組織以及個人都無權行使刑事案件的起訴權。由於隻能由國家專門機關行使刑事起訴權,不允許自訴的存在,這種起訴製度也稱為“國家追訴主義”;同時,由於這種行使刑事起訴權的國家機關通常是檢察機關,也有人稱這種刑事起訴製度為“檢察官起訴獨占主義”或“檢察官起訴壟斷主義”。[1]實行這種刑事起訴製度的典型國家是日本。
公訴為主、自訴為輔製是指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訴訟,隻有少部分案件可由公民個人提起自訴。公訴為主、自訴為輔製刑事起訴製度具有以下優點:一方麵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意願,因為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並不一定都有利於保護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利益,如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另一方麵可通過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追訴權利製約檢察機關不起訴權的濫用。正是由於這些優點,現代大部分國家的刑事起訴製度屬於這一種類型。我國的刑事起訴製度也屬於這種類型,即在我國,除了刑事訴訟法規定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少數案件可以提出自訴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