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2005年以來,陳某、沈某等人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某違法占地、違章建築以及侵占集體資產等問題,已有部分被查實處理。楊某和時任該公司企管科科長的周某對此甚為惱火。2007年11月中旬,周某以人民幣2萬元為報酬指使葉某糾集他人報複陳某,並帶領葉某對陳某進行了指認。同月19日15時30分許,葉某糾集喬某、餘某等人,在某工廠附近毆打陳某致其輕傷。同年12月中旬,周某再次以人民幣2萬元為報酬指使葉某糾集他人報複沈某。葉某糾集了範某,由周某帶領範某指認了沈某。葉某又指使高某尋找幫手。高某糾集了戴某及盧某(在逃)。同月14日,葉某、高某、範某、戴某及盧某到沈某家附近準備行凶,後因未找到沈某而未能得逞。次日17時許,葉某駕車將範某、戴某及盧某送到沈某家附近,經範某指認,戴某、盧某尾隨步行的沈某,並朝沈某的右大腿後部捅刺三刀,隨即逃離現場。沈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08年2月2日死亡。經鑒定,沈某係在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基礎上,因外傷及手術因素引發心跳、呼吸驟停,複蘇後仍因心髒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以周某、葉某、範某、秦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思考:1.如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不正確,應當如何處理?
2.對公安機關不將高某移送起訴的行為,檢察機關應當如何解決?
3.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有幾種處理方式?
4.如果檢察機關仍然決定不追究高某的刑事責任,被害人應當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