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五節 偵查監督

一、偵查監督的概念

偵查監督,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偵查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重要體現。

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旨在發現、糾正偵查機關及其偵查人員的以下違法行為:

(1)采用刑訊逼供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私自塗改證據,或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

(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8)偵查人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9)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10)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11)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製措施規定的;

(1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1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14)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1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16)非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

(17)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而不告知,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18)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