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協助概念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一般將刑事司法協助限定在文書、證據方麵的協助,其範圍為代為送達司法文書、法律情報交換和代為調查取證,如訊問被告,訊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或者鑒定等。有時刑事司法協助範圍還包括引渡、刑事訴訟移管及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現在所說的司法協助已經不僅限於各國法院間的協助,而是更廣義上的司法協助,即指我國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與外國各相應機關之間的司法協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別是我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協助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地方各級司法機關需要司法協助的,一律通過其最高主管機關辦理,或者由本係統最高主管機關轉其他中央機關辦理。要注意的是,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刑事訴訟職能,因此也不能具體執行刑事司法協助事宜,但由於政府機關對外聯係的便利性,因而許多國家將司法部作為司法協助的聯係機構,規定由它負責統一轉遞國內外的司法協助請求和執行結果。
二、刑事司法協助內容
1.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包括相互代為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相互委托勘驗、檢查、鑒定、搜查和扣押,相互代為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相互移交書證和物證等。
2.送達文書
送達文書包括相互代為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其中,司法文書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製作的各種法律文件和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出庭通知等;司法外文書是司法文書以外的,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的文書或者文字材料,如身份證明、來往信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