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概述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是指刑事訴訟機關依法辦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它與一般刑事訴訟的區別在於具有的“涉外因素”,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涉及外國人,或者刑事案件發生在國外。具體而言,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下列四類案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外國人犯罪的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符合《刑法》第8條、第10條規定情形的外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國公民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7條、第10條規定情形的我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條規定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國際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管轄權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的領土(領陸、領空、領水)和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擁有外國國籍的人及無國籍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除《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第21條規定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第22條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第23條規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審和下級法院移交該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以外,涉外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與非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轄相同。
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立法
我國沒有對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獨立加以立法,規定相對比較分散,具體而言,主要有下列有關規定。
1.憲法
《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