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序與司法協助製度

【引例】

2001年10月,中國銀行高達數億美元的銀行款項不翼而飛,“開平案”案發。調查發現,中行廣東開平支行前後三任行長——許超凡、餘振東、許國俊,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裏,把總額4.8億餘美元的銀行資金陸續轉移到海外。2002年12月,餘振東在美國洛杉磯被抓獲,後被遣返回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年後,“二許”在美國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國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以洗錢、跨州轉運盜竊資金、護照和簽證欺詐等罪名,分別判處許超凡和許國俊入獄25年和22年,並勒令退還4.82億美元的涉案贓款。

思考:1.本案是通過何種製度在國外審理、宣判外逃貪官的?

2.我國是在什麽樣的背景下實施了該項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