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寫給青少年的中國曆史

隋之政製

隋朝的政製,是沿襲魏晉南北朝,而加以改變整理的。自魏晉以後,宰相之官,廢而不設,而其實權則在中書、門下、尚書三省,隋朝也還是如此。[1]三省的職權:中書是和皇帝議定辦法的,門下省加以審查,然後發下尚書省,施行出去。所以尚書省實在是庶政的總匯。曆代都分曹辦事。到隋朝,又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以分統諸曹。這是模仿《周禮》的六官的。其製度,遂為後來所沿襲。[2]中國的法律,大體上是定於晉朝的。其刑法,則經南北朝至隋而後大定。原來古人稱加害於身體的為刑,[3]兩漢之世,則稱為肉刑。漢文帝因受女子緹(tí)縈的感動,把肉刑廢除,代之以髡(kūn)鉗和笞(chī)。[4]笞刑看似輕微,實際上往往至死;至於髡鉗,則所謂“僅剔其毛發”,又未免失之過輕了。南北朝之世,徒、流之刑,才逐漸興起。到隋朝,乃加以整理,而成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分絞、斬兩種。徒的年限、流的裏程以及笞杖之數,各有規定。從此以後,曆代亦就大體相沿,無甚改變了。[5]選舉製度,隋朝也有改革。後世盛行的進士科,是起於隋煬帝的,但其製不詳,隋朝最有關係的,是將前此由郡縣長官自辟的佐官,改由吏部除授。這一件事,從前議論的人,頗有不以為然的。但長官自用僚屬,往往不免徇私;徇私引用的人,尤易於通同作弊。隋朝此舉,實在對於選政,是頗有裨(bì)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