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是一名老年女性,死因是頭部被凶器毆打導致的顱內損傷。犯罪嫌疑人是這名女性的兒子。
我負責對這名女性的遺體進行解剖,對於我向法院提供的鑒定書上寫明的死因,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異議。但圍繞毆打女性致其死亡的凶器究竟是什麽,雙方產生了一些分歧,於是法院要求我出庭做證。
我先在證人席上宣誓,然後檢察官、辯護律師和法官分別向我提出了問題。
這名女性的頭部有三處大小幾乎相同的“Y”字形傷痕。因為傷處的頭皮都已經脫落,可以推斷犯罪嫌疑人在擊打這名女性時用了很大的力氣。由於傷痕的大小幾乎相同,可以判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同一個凶器。
問題在於這個“Y”字形的傷痕究竟是用什麽凶器造成的。法庭上放著一把懷疑是凶器的椅子,法官問我:“傷痕是這把椅子造成的嗎?”
我回答說:“如果用這把椅子的腿部擊打死者的頭部,確實能夠造成那樣的傷痕。”那是一把十分常見的木製椅子,椅子腿的底部呈正方形。如果被底角部分擊打,就會留下“Y”字形的傷痕。
為什麽這名女性的兒子要用椅子猛擊母親的頭部呢?
事實上,犯罪嫌疑人在九年前也曾犯下殺人案。據檢方所說,上次殺人案的被害者也是由我負責解剖的。我竟然解剖過兩名同一個人殺害的死者的遺體。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在九年前的那次凶殺案中,凶手也是用鈍器行凶。死者是與犯罪嫌疑人住在一起的家人,死因是顱內損傷。
該名犯罪嫌疑人因為上次的案件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結果出獄才過了一年,就又犯下了這次的案件。
殺人案件大約一半都發生在家庭內部。我個人也曾經解剖過不少家庭內部殺人案件的被害者的遺體。與外國相比,日本家庭內部殺人案件的比率更高。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疾病、失業、人際關係差等原因而遭到社會孤立,結果導致了類似慘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