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法律與合理的國家政策之間,是不會有任何抵觸的,因為這兩者就像是精神和肉體一樣,應該協調一致。
作為法官的人一定要謹記,他們的任務是司法而不是立法;他們隻能解釋法律法規,但是不能製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規。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司法權就會淪落成羅馬教會所聲稱的那樣,以闡釋《聖經》為名義,大肆篡改法律法規,甚至聲稱在《聖經》裏找不到依據的法規,應該實施新法代替[1]。作為一個法官,足智多謀是其必要的素質,但是更應該博古通今;被人們津津樂道是其固有之義,但是更應該讓世人尊敬;自身應該按照原則辦事,並且充滿自信,但是更應該小心說話,謹慎做事。不過,最為重要的天性與美德是他們的剛正不阿,不偏不倚。摩西律法說:“暗地裏更換相鄰房舍地界的人最終是要受到報應的。”[2]偷換界石的人理應受到處罰,但是法官如果在審判訴訟中有失公道的話,那麽他就是偷換界石的第一個犯罪人。犯罪的行為隻是攪渾了河水,但是誤判的行為卻是攪渾了水源,因此一樁誤判比多樁犯罪還更有害。因此所羅門曾說:“姑息養奸的善人就像是汙染的井水和渾濁的源泉。”[3]法官的職責涉及訴訟當事人、控辯雙方律師、旁聽的書記員和執達吏,以及法院之上的君王和政府。這四方麵的關係是怎樣的,我將做簡要的闡述。
第一,關於訴訟當事人。《聖經》說:“有些人故意把審判變成苦艾。”[4]一定還會有人把審判變成酸醋。偏袒的話會使審判變苦,而延誤時機卻會使審判變酸。除暴安良,鋤奸揚善是法官的主要職責,這是由於暴行肆虐時可以傷害他人性命,欺詐行騙可以達到謀財害命的目的。對於那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法庭應當視其妨礙公務而不予受理。法官首先應該替自己鋪平道路,就像上帝填低取高那樣整理大道,如此才能做到公正審判。[5]所以,當遇到一方當事人蠻橫無理,栽贓陷害,串通一氣,使奸耍詐,聘請善變的律師,並有強大勢力作為後盾的時候,法官的德行就體現在把雙方當事人擺放在平等的地位,這樣才能公正審判。要知道擰鼻子會擰出鮮血,[6]而榨葡萄用力過大的話,苦澀的核味便會夾雜在果汁中。所以,法官一定要小心行事,不可以模糊地解釋法律,更不能勉強地推理論斷,因為在世界上最為要命的事情莫過於曲解法律。在解釋刑法的時候,法官千萬不要把殺一儆百的法律變成隨意濫用的酷刑,不能把《聖經》中說的那張羅網鋪展在人民的頭頂上[7]。刑法如果過度施行,就不啻把法律之網撒向民眾。所以,對於刑法中已經不適合現在國情民情的條款,或者長期無人援引的條款,明智的法官援用時應當有所限製。“既要問清案情事實本身,又要挖掘其後的背景,這是一名法官的責任”[8]。所以,法官在審理命案並宣判的時候,應該以慈悲為懷,用仁慈的眼光待人,用嚴厲的目光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