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以上家族行善的不同方式的共通之處在於,它們都是為實現特定的慈善性目的服務,一旦進行慈善捐贈後,所捐財產都具有公益慈善屬性,管理和使用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規則並受到相應的監督管理。不同家族慈善工具的比較,見表2-2。由於設立基金會、DAF和委托財產設立慈善信托在廣義上都屬於慈善捐贈行為,本節主要比較家族慈善設立組織或類組織的三種方式。
表2-2 不同家族慈善工具的比較
對比維度基金會捐贈者服務基金(DAF)慈善信托
法律地位法人,以自己名義獨立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以自己名義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慈善法》界定慈善信托為一種行為
設立資金要求根據層級和類型有所區分,最低為200萬元無法定門檻,基金會自主決定或雙方約定,很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定會設置最低限額無法定門檻,由委托人與受托人在信托協議中約定
組織機構理事會(5~25名理事組成)、監事或監事會、秘書長等無法定要求,按基金會管理規定或按需要決定是否設立管理委員會,通常由捐贈方、基金會等幾方組成委托人、受托人、按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
年度支出和管理非公募基金會≥上年末淨資產的8%,管理費用≤當年總支出的10%(4)可由捐贈協議約定,但基金會整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仍需遵守法律規定信托協議約定,無法定要求
自身稅收優惠可申請免稅資格,享受所得稅優惠依托基金會的稅收待遇不備案不享受稅收優惠,但尚未出台針對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政策
捐贈人(委托人)稅收優惠向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捐贈,捐贈人可享受稅前扣除如果專項基金依托的基金會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則捐贈人可享受稅前扣除尚未出台針對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