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一、向境內捐贈的法律政策指引

在中國境外的財富家族如果希望捐贈我國境內的慈善事業,涉及的法律規範因捐贈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分,具體分為通過境外個人或企業向境內進行慈善捐贈和通過境外的非營利機構向境內進行慈善捐贈兩種情況。

如果中國境外的財富家族通過個人或企業的名義向境內進行慈善捐贈,相關的法律對此類慈善捐贈並未進行過多的限製。境外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已經存在的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例如,支持某個慈善組織的某個特定項目、冠名設立一個獎學金,也可以捐贈給一個慈善組織設立專項基金,所捐贈的資金由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依據中國的法律管理和使用。與境內捐贈人實施的上述捐贈相比,此種模式的跨境慈善需要額外遵守的是我國外匯管理方麵的製度政策,境內的慈善組織需要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序開設可以接收境外資金的賬戶,符合外匯管理在程序、金額等方麵的各項要求。

同時,境外的企業和個人也可以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新的基金會,這家基金會根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和登記,屬於中國法人。如設立家族基金會,該基金會根據中國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登記、運營和開展項目。《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規定的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條件之一是“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內地居民擔任”,除上述法律法規對境外人士擔任基金會管理人員有一定的要求外,其他法律法規對由境外人士發起設立的境內基金會沒有過多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