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信托的概念
我國在《慈善法》實施之前,曾借鑒大陸法係國家的模式引入了公益信托製度,但由於當時法律、監管、稅收等製度體係尚未完善,我國的公益信托發展速度較為緩慢。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頒布實施並對慈善信托進行專章描述,參考發達國家先進經驗,給予中國慈善信托更多鼓勵和支持,使得中國的慈善信托正式登上曆史舞台。
根據《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這裏我們需要特別注意:慈善信托應當是基於慈善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也是其他國家衡量慈善信托的首要標準,設立慈善信托不得用於私益,信托財產和收益必須用於慈善活動。
慈善活動具體指: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未包含宗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