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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慈善信托的構成要素

在慈善信托的概念中,我們會發現有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財產等專業術語,他們與受益人、監察人等構成了慈善信托的基本要素,見圖4-1。

圖4-1 慈善信托的構成要素

1.委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是指基於慈善目的,將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用於設立慈善信托的人,這裏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慈善信托可以由單一委托人發起設立,也可以由多個委托人共同發起設立,在慈善信托的存續期間,還可以增加委托人的數量。

2.受托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人。《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組織,也可以是信托公司。慈善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信托公司是指由中國銀保監會頒發金融牌照,從事各類信托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

《慈善法》並沒有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數量進行規定,在實務中,慈善信托可以有兩個或以上的受托人,如由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作為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

3.受益人

慈善信托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在此我們需要注意,慈善信托的受益人須具有不特定性,信托合同應該對受益人的資格條件、範圍進行明確規定,由受托人根據相應標準進行篩選,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與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受益人。

4.監察人

監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指定,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的人。監察人享有監督權、知情權、受托人解任權等權力,其主要責任是監督受托人、保護受益人,保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規定設立公益信托應該設置監察人,但《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確定信托的監察人,因此慈善信托中的監察人是選擇性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