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二、慈善信托的優勢

1.慈善信托可更好發揮委托人的主觀能動性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通過信托合同就慈善目的、期限、財產管理和使用、受益人篩選方式、委托人及受托人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自主約定。同時委托人還享有慈善信托的知情權、監督權、受托人的變更權、項目決策權以及一定情形下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調整權等。這使得慈善信托較於傳統捐贈模式更能實現委托人的目的,更加尊重委托人的意願,更好發揮家族及家族成員參與慈善事業的能動性。

2.慈善信托設立便捷,更加靈活

慈善信托沒有設立資金門檻要求,目前已經備案的慈善信托的資金規模最低為一萬元。在設立流程上,設立基金會等法人機構,首先需要經政府部門批準,遵守業務範圍及年度支出的限定,具備注冊資金、住所、組織機構等條件,並聘請專職人員進行全程管理。而慈善信托僅需要簽訂書麵信托合同並備案即可,可以靈活定製慈善支出額度並參與慈善活動,相較於設立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更加便捷靈活。另外,慈善信托無須每年進行年檢,受托人定期將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委托人及其備案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即可。

3.慈善信托更加穩定且可持續

《信托法》並沒有對信托的期限做出限製性規定,從慈善信托的期限而言,慈善信托可以設置非固定期限甚至永續存在,這使得慈善信托非常適合作為一種家族治理和精神傳承工具,持續為家族服務。同時,由於慈善信托對每年慈善支出沒有強製約定,慈善信托可以通過“捐息留本”約定,實現信托財產的永續。另外,借助信托公司及投資顧問對財產進行專業化保值增值,以及增加委托人數量和追加信托財產等方式,慈善信托亦可以使後續家族成員源源不斷地為家族慈善事業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