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模式
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在實務中有兩種模式:一是捐贈人將慈善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由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二是直接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如有需要也可聘請慈善組織作為項目執行人參與慈善活動。
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具有諸多優勢如:信托公司是專業信托業務機構,無論在組織架構還是管理製度上均已非常成熟,建立了從風控合規、運營管理、信息技術到市場銷售的綜合治理體係,另外信托公司還具有專業資產管理能力及豐富的高淨值客戶資源。但同時,信托公司也存在社會知曉度不高、慈善項目經驗不足以及稅收優惠製度不明確的劣勢。
在實際業務中,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占大多數,具體模式包括:
(1)捐贈人將慈善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由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見圖4-6。此種模式的優勢在於以慈善組織名義設立信托,發揮慈善組織的資金募集能力,由慈善組織為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使捐贈人享受稅收優惠。另一方麵,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可方便設立專戶,發揮其資產管理優勢。弊端是慈善信托委托人為慈善組織,慈善組織將行使委托人權力。
圖4-6 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模式1
(2)直接作為受托人設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直接開展慈善活動,如有需要也可聘請慈善組織作為項目執行人參與慈善活動,見圖4-7。此種模式的優勢在於慈善組織以項目執行人介入,發揮慈善組織的項目管理經驗,彌補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領域的劣勢,同時發揮信托公司優勢,進行有效資產配置。
圖4-7 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模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