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托人模式即由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共同擔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見圖4-9。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具有專業的資產管理和理財服務經驗,負責資金劃撥等信托事務;慈善組織負責篩選、管理、實施慈善項目,確保資金真正運用到受益人身上,使慈善信托活動分工精細化、業務專業化。但要注意的是,《信托法》規定:“共同受托人之一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共同受托人之間要彼此互信,信任對方將嚴格遵照合同約定盡職執行信托事務。
圖4-9 慈善組織與信托公司作為共同受托人模式
前文介紹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會2017順德社區慈善信托”即采用了雙受托人的結構,即中信信托與廣東省和的慈善基金會擔任共同受托人,該信托的慈善支出由廣東省德勝社區慈善基金負責執行,意在建立人文性和富有吸引力的社區。雙受托人模式不僅實現了對資產進行有效隔離保護,而且家族慈善基金會也對家族的慈善計劃進行了統一部署,可以保證滿足家族不同的慈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