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規定,慈善捐贈的財產和收益須都用於慈善事業,但是實踐中,有的家族希望兼容慈善和家族利益,希望家族財富每年一定的收益或一定比例用於慈善。針對此種情況,可以通過雙層架構的模式來解決。
1.慈善先行信托+慈善信托模式
該種模式下,由委托人用該部分資金設立慈善先行信托,同時用一部分財產設立慈善信托,將慈善信托設置為慈善先行信托的受益人,慈善先行信托可將每年取得的收益分配給慈善信托,見圖4-10。同時將慈善先行信托剩餘財產的受益人設置為家族成員,慈善先行信托到期時,剩餘財產將歸屬於委托人的家庭成員,從而實現委托人將一定財產用於慈善的目的。
圖4-10 慈善先行信托+慈善信托雙信托模式
長安信托設立的“長安慈-平安天年方舟慈善先行信托”“長安慈-平安天年方舟慈善信托”,是國內首單采取慈善先行信托+慈善信托的模式。慈善先行信托借鑒了歐美慈善先行信托的理念,慈善先行信托產生的收益優先用於慈善目的,將部分收益源源不斷地支持“長安慈-平安天年方舟慈善信托”,以保障該慈善信托的持續性。同時,慈善先行信托的剩餘收益可用於私益目的,兼顧了委托人財富傳承與公益慈善的意願。
2.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
此外,還可以同時成立一個家族信托和一個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將家族成員作為該信托的受益人,同時設立慈善信托,將慈善信托也作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見圖4-11。在信托文件中約定每年將一定的金額或信托財產比例或收益分配給慈善信托用於慈善目的,亦可以在家族信托層麵設置決策組織,由家族核心成員擔任,來決定每年分配給慈善信托的金額。該家族信托同時兼顧家族成員的利益,保障家族成員的生活、教育、創業、養老等各方麵的需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