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善資產類別中,我們以中國基金會的發展為例。中國基金會發展時間較短,從1981年中國少年兒童基金會成立至今僅僅40年。我國基金會的保值增值尚未得到充分發展,與國際接軌、學習優秀管理、提升綜合能力,成為基金會行業的發展需求。與歐美對照,我國慈善資產保值增值成功的要素同樣包括優質的公司治理、科學投資理念和流程。
我國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曆史較短,需要行業摸索前進。我們依據政策法規以及投資管理等領域材料,整理以下原則和操作流程,國內基金會可結合以下內容及上一章節的國際經驗進行參考。
1.管理者“基金會”的原則
與美國基金會是信托的法律主體、管理者履行基金會信托職能不同,我國法律沒有確立“基金”的主體地位。《信托法》雖然規定了“公益信托”,並事實上已經賦予信托一定程度的主體性,但信托財產的主體性仍不完整。因此在我國基金會實操中,隻能把規範基金會資金運作的落腳點放在管理者“基金會”上。
基金會管理者需要履行相應責任。2004年國務院出台《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016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九條對慈善組織投資進行了規定,包括投資相關的處罰措施:“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二)將不得用於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的。”2019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其負責人、理事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組織章程的規定,嚴格履行忠實、謹慎、勤勉義務。慈善組織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