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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尚有可為否?

我們理應接受關於自由的教育。不過這一教育的現狀卻不容樂觀,但我們應該可以做得更好。然而,正如我前麵論及的,自由受到多方麵的威脅,包括人口統計學的、社會的、政治的、心理學的。這個社會的病根乃是由多種病因綜合造成的,如需根治,除非多方下藥。因此,要應付複雜的人類問題,我們不能僅僅隻考慮一個因素,而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畢竟,沒有任何東西是萬能的。自由已然遭到威脅,推廣關於自由的教育實在是十萬火急的事情,同時其他許多項事情也同樣火燒眉毛了,比如為保障自由而設置社會組織,進行人口控製,以及相關立法工作。讓我們從最後一項開始討論。

從製定《大憲章》(1)的時代起,甚至還要更早些,英國的立法者們就已經關注於如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一個人被不清不楚的法律關進監獄,那麽他有權根據1679年頒布的《人身保護法》,申請由上級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這一保護令由高等法院的法官發到地方治安官或獄卒手上,責成他在限定時間之內,將其關押的人帶至上級法庭,以審明案情。這裏務需強調,不是把申訴信或法定代理人帶至上級法庭,而是申訴者本人,是他那活生生的肉體,他的每一塊肉每一根骨頭都曾被迫睡於木板之上,他的鼻子曾被迫去聞牢中惡臭的氣味,他的嘴巴曾被迫去吃牢中那惡心的飯食。

對自由的基本條件(免於身體遭受迫害的自由)的關注,毫無疑問是必需的,但還不是需要我們關注的全部。讓一個人離開監獄,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此人卻不一定自由——即使他身體免遭了迫害,卻仍可能成為心理上的受奴役者。他可能被強迫按照一個國家或國家內部的私人利益集團的代言人所要求的一樣去思考、感受、行動。世上可永遠不會有什麽“心靈保護令”,因為地方治安官或獄卒不可能將一個被非法拘禁的心靈送到上級法庭,而世上也沒有一個心靈被奴役(具體奴役方式見前文)的人會站到某個法庭上控訴自己遭受心靈的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