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了三四年的立憲,不見清廷有什麽動靜,而官方的、民間的立憲報刊紛紛問世。立憲派人士躁動不安。
1908年7月8日(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十日),為了安撫士紳階級、安定局勢,政府出台成立資政院的奏擬院章,並頒布全國各省成立諮議局及議員選舉章程。
資政院相當於臨時國會,諮議局類似省議會。上諭中指出:“立憲政體,政決公論。上下議院,實為行政之本,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
清廷正式采取了西方式的代議製度。
8月27日,清廷又出台《憲法大綱》。大綱共二十三條,內容包括“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後者屬“附錄”,共九條。該大綱以確保封建專製製度、維護封建秩序為根本目的,規定皇統永遠世襲,皇權不可侵犯,皇帝有頒行法律、發交議案、召集及解散議院、統率海陸軍、編定軍製、宣布戒嚴、發布命令等權力。對人民的自由可下詔令限製。宣戰、媾和、訂立條約由皇帝決定,用人、司法由皇帝總攬。同時還規定,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得皇帝核準,不準施行。凡一切軍事,皇帝得於全權執行;“國交之事”,也由皇帝親裁,議院不得幹預。“臣民權利義務”部分,規定人民隻有納稅、當兵、遵守國家法律義務,不許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項自由,更沒有任何其他真正的公民權利。這個“根本大法”,名為立憲大綱,實則加強帝製專政,也就是徐錫麒在其文告上說的,“實乃集權中央,玩我股掌”。
要求立憲的人,均是政府官員、有功名的人。在從以後各省由立憲派人士組成的諮議局人員的背景來看,他們多半出身於舊科舉製度下的士紳階層或出身富有之家。由於中國人向來有“藏富”、“財不露白”的習性,候選人大多不願以資產登記,很多有財產資格的人都拒絕登記,因此,財富一項在資料中無法顯示。而且,當時“人民不知選舉權利,即便有資格的人也不願登記入冊”。因為他們怕官府加捐稅。合格選民以5000元資產資格入選,這是西方19世紀以前就規定過以資產為選舉資格。當時便有人批評5000元資產的入選條件太高,人們不知財產是一項參選議員的起碼資格。合法參選的議員產生,還得經由選舉而來。《政治官報》載:按照諮議局選舉章程規定,作為選民,要具備如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