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畫說中國·大元王朝(看得見的中國曆史)

元朝商業

由於農業、手工業和交通運輸業的發展,統一的貨幣在全國流通,元代的商業也很活躍。但國內外貿易主要控製在政府和貴族、官僚、色目商人手裏。

元時在全國範圍內使用了紙幣。全國貨幣實現統一,促進了經濟交流商業也很發展;但元朝統治者通過濫發紙幣彌補財政赤字,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又起著阻礙作用。

政府對國內許多商品采取專利壟斷政策,其形式各不相同,部分金、銀、銅、鐵、鹽等,由政府直接經營;茶、鋁、錫和部分鹽等,由政府賣給商人經銷;部分金、銀、鐵等礦業,以及酒、醋、農具、竹木等,由商人、手工業主經營,政府抽分。天曆年間,鹽課鈔年收入達766萬一千餘錠,約為全國財政收入之半。民間貿易收商稅,大體三十取一。

至元十四年(1277年),元開始在各口岸設立市舶司經營海外貿易。市舶司初建時,仍遁南宋舊製治事,其間奸弊叢生。市舶官吏貪贓枉法,直接影響了國家的市舶收入。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元朝政府著手製定市舶法則,兩年後頒布“整治市舶勾當”。延祐元年(1314年),又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市舶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包括辦理船舶出入港的手續、舶貨的檢驗收存、舶貨的抽分和納稅等等。市舶司由行省管轄、每司設提舉兩人。征收舶稅和市舶抽分時,往往有行省高級官員前往督察。元朝政府原定市舶抽分額為舶貨精品十中取一,一般舶貨十五取一,後在抽分之外又規定了三十取一的舶稅。

延祐元年(1314年),元朝政府提高抽分額,精品十中取二,一般舶貨十五取二。市舶抽分和征收舶稅,成為元朝政府的重要財源之一。因市舶法則較嚴密,抽分征稅苛刻,所以舶商“漏舶”(不按規定交納抽分和舶稅)之弊十分嚴重,元朝政府曾一度禁止民間市舶,改為官府出資造船,以期壟斷海外貿易,所得利潤官府取七成,經辦人取三成。但這種方法未能奏效,隻好取消市舶之禁。當時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數以百計,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商品則主要是紡織品、陶瓷器等日常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