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同治九年(1870年),中日之間發生一件不大不小的事,當時清政府並沒察覺其中的奧妙,可對於日本國來說,它包藏了禍心。
1870年9月,日本明治天皇派外務省權大臣(相當外交部副部長)柳原前光來到中國天津,拜會直隸總督李鴻章和三口通商大臣成林,遞交了一封日本外務卿的親筆信,信中提岀跟中國立約。中方認為同日本沒必要立約,而日方態度堅定。“立約”這事群臣議論過,意見不統一。總的感覺沒什麽大不了的,中國先後同英、美、法、俄、西、葡等國家立了約,本著天朝“一視同仁”的精神,就同日本立約吧。那時曾國藩還活著,他和李鴻章都讚成立約。
慈禧太後批準已任北洋大臣兼通商大臣的李鴻章全權同日本人談判。1871年,日本派大藏卿伊達宗城為正使、柳原前光為副使,來到天津同李鴻章談立約的事,談判似乎進展順利,不到兩個月便商定立約稿,9月份雙方簽字,稱之為《中日修好條約》。條約主要內容是:1.沒有最惠國條款。2.領事裁判權與協定關稅彼此共享。3.領事裁判權限於刑事案件,不適用民事案件,並且要由所在國的地方官會審。4.日本劃出橫濱等八個港口,準許中國人前往居住和貿易。清朝對其開放十五個港口。5.中、日兩國人民均不得在彼此國家的內地與非通商港口進行貿易。6.中、日兩國政治製度和法律均不相同,各行其是,互不幹涉內政。
乍看《中日修好條約》不算什麽不平等條約,這不過表麵文章。日本跟中國立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要獲得同清朝平等的地位。往深處想,清朝是琉球、朝鮮等國的宗主國,那些國家年年向中國進貢,日本和中國平起平坐了,它便順理成章地取代之,成為琉球、朝鮮的宗主。事後充分證明了這一點:琉球國自明朝始,即同中國保持密切關係,歲歲進貢,經常一歲兩三貢。清軍入主中原後,兩方關係更為緊密,每逢琉球新王繼位,清朝會派使節前往祝賀和冊封。1872年9月,天皇強封琉球王尚泰為琉球藩王,為日本的一藩,琉球就此不再向清朝進貢。兩年後日本索性侵吞琉球,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改為衝繩縣。清朝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