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意場上,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對方鑽空子,蒙受損失,因此要步步為慎。
我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與美國客戶D先生簽下一宗合同,我方向D先生供應600萬米滌棉坯布,總計金額150萬美元。雙方商定:交貨期自1月起至6月底止,供方每月裝運100萬米,買方憑提貨單收貨,並於60天內付款。
合同開始履行後,D先生準時開來信用證。該證載明的貨品、規格、單價、總量、總金額皆與合同條款一致,隻是“裝運條件”一欄卻籠統地要求道:“分批裝出,最遲至6月30日截止。”與合同條款詳細要求的“每月等量裝運100萬米”有了明顯的出入。何以至此?中方不得而知,也未預以深究。
紡織進出口公司原想按合同規定,於1月運出100萬米滌棉坯布,後來看到信用證上沒有寫明按月等量運出,就想“早出口,早創匯”,便把合同規定放在一邊,在1月將300萬米坯布裝船運出,2月底又將300萬米坯布裝船運出。
D先生收到裝船通知,發現裝運時間、批量都與合同條款相悖,當即向我駐該國商務機構提出異議,並預先申明:因貨物湧到,造成倉儲費用及銀行利息增加,將向我外貿公司提請索賠。其實這600萬米滌棉布先後於2月底、4月底抵港,因是走俏商品,D先生沒費多大力氣便銷售一空。但他還是以中方違約為由,要求我方賠償損失,標的為貨值的20%,計30萬美元,於是雙方就此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談判。
談判一開始,D先生就提出了中方的違約問題。
“我公司隻是按照信用證上所列內容辦事,不應承擔額外的損失。”中方代表堅持道。
“照信用證收取貨款沒有什麽不對,但是,如果在對其處理上與合同條款相矛盾,將被視作違約行為,必須承擔責任。D先生揪住合同條款不放。
“D先生,不管怎麽說,信用證上的貨運方式是你自己寫的,對此你應作出合理的解釋。”中方代表也抓住對方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