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會議紀要是在會議記錄的基礎上經過加工、整理出來的一種記敘性公文,是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及議定事項的法定公文,也是傳達政令、解決問題、推動工作的重要文種之一。但它與正式文件不同。為什麽呢?我們先來看看在什麽樣的情況下要發會議紀要。(1)領導班子召開會議,就有關事項進行了討論研究並做出決定,須以會議紀要形式予以明確並傳達貫徹。如黨委常委會會議紀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等。(2)某項工作的開展涉及多個部門,包括職責的劃分、政策的銜接、人員的使用等,需要通過協調會議予以明確並形成會議紀要,以便各有關方麵有所遵循,避免出現相互推諉扯皮和相互矛盾的現象。(3)在某項決策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好解決的問題,包括需要細化、調整、規範的問題等,在這種情況下再下文件顯然不合適,就須通過一定的會議明確下來並形成會議紀要,作為對決策的補充和完善,便於下級執行。(4)某些帶有現場辦公性質的會議,如資金調度會、工業生產調度會、在某企業或某部門舉行的辦公會等,其議定的事項比較具體,涉及各有關方麵,為便於執行和落實,須形成會議紀要。(5)有些由領導出麵召開的座談會、協商會,其內容既有情況的交流、對工作的探討,又有需要明確並要求下級執行的事項,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形成會議紀要。
總之,凡無須下達文件,但又需要下級掌握和執行的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和多個方麵,需要溝通和協調的事項,隻要領導通過一定的會議進行了研究確定,都可以用會議紀要這一形式予以記載和傳達。所以,它雖然不是正式文件,但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效力。
會議紀要的結構包括開頭、主體兩個部分。開頭部分要交代清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題、參加人員及主持人。主體部分記載會議的內容,包括討論形成的一致意見及議定的具體事項。層次劃分有三種方法:一種是條目化,有多少事項就列多少條;一種是非條目化,按自然段排列下去,每段以“會議認為”“會議指出”“會議強調”“會議要求”等語開頭;一種是條目化和非條目化兼而有之,即將屬於統一認識和看法的“虛”的內容非條目化,用一至幾個段落予以表述,然後,將屬於議定具體事項的“實”的內容條目化,一項一項表達清楚。主體部分後麵是出席、列席會議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