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信開頭“連接(八月)三十日兩稟,均悉”,而接下來又問“國書初六、七日準頒到否”的話語中,可知經方前信中是告訴了預計“國書”頒到的日期。而從李鴻章此信中“邸病既漸愈”之語,則可知也是由經方前信中獲得的相關消息。而借款合同之事還是沒有“確電”,為此李鴻章信中告訴經方,“汝若出京,我隨時函電與慶邸(慶郡王奕劻)商酌轉達,當無不可”。並告如果到醇親王府上請示,“必求進見,乃得暢言”,特別說到該王“向無疑我之意”,意思是人家信任自己,與其說話不必有什麽隱飾、忌諱。
信中還說到“各使臣出京”送禮應酬的事情,按常規是要給軍機處、總理衙門各長官(樞譯各堂)送禮的,隻有個別例外,舉到崔國因(字惠人)“一毛不拔”的例子,說“其餘則多由外任到京,本須別敬”。所謂“外任到京”,是說地方官員受命公使之職後必先到京都的情況。至於經方,李鴻章認為是“以候補(候補道員,沒有實職)出差”,與有實職的地方官有所區別,但因“家世太闊”,自然也不好一概免除送禮,隻是“不宜過豐”,信中連可送具體數額、款項支處以及酒席應酬如何處置,都有具體吩咐。怕其用費不敷,特囑可在源豐潤銀號多借“二三竿”即兩三千兩銀子,待到津時奉還。還告知,張之萬(字子青)、李鴻藻(字蘭孫)二家,其喜事均已送了“分(份)子”,讓經方隻是往賀做個禮節性表示就可以了,不必再另行送禮。信最後所言“咳病未愈,一時難行”的蒯丈,即蒯德標(字蔗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