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李鴻章家書

[釋讀與評點] 言及樊口堤工,更涉人事、國政

這封信中說到的“樊口堤工案”,是為湖北樊口地方(當時屬武昌縣,因當樊港入江之口而得名)是否築壩建閘而爭執的一場曠日持久的案事。起碼從同治初年(1862年)以來就不斷有當地士紳提議築壩建閘,先後經湖北巡撫嚴樹森、湖廣總督官文、湖北巡撫曾國荃、翁同爵相繼駁回。在這種情況下,有數名強勢士紳領導集資自建,並在新壩附近私立埠頭,向過往商船收稅,以補建壩費用。湖廣總督李瀚章知情後下令搗毀所建,並動用軍隊、炮艇實施,而且審辦相關士紳。然而,這並沒有能壓服建壩一方,壩工很快又恢複起來,李瀚章下令再次搗毀。這進一步激化了事態,甚至發生暴力反抗,李瀚章采取鎮壓手段一度表麵上平息了事端,但實際上事情仍在繼續發酵。有朝中官員上奏反映李瀚章關於此事的奏報情況不實,並且認為樊口築壩建閘可保護農田和民業,實有必要。朝廷諭令前兵部侍郎、長江水師提督彭玉麟等調查,彭氏的奏報中也支持工程,認為李瀚章對事件處理不當。於是朝廷諭令李瀚章主持監造新的壩閘,而李明裏不能不暫時通融應付,實際則仍堅持定見力求扭轉局麵。這樣紳民與官方,地方與朝內,不同意見交錯紛雜,波瀾起伏。李鴻章寫給哥哥的信中,這封和下錄數封皆涉此事,並且正值他們力求扭轉局麵的較勁兒之際。這封信中說“邸抄所載諭旨已漸活動”,意思當是清廷原先支持施工的態度已有改變跡象;而所涉“劄稿”雲雲,當是指李瀚章方麵的相關劄件,信中以“周密嚴峻,字挾風霜”讚之,認為可使對方無法辯駁,導致事情中止。

信中涉及的另一宗案事是所謂“滇案”,這不是指前述馬嘉理案,而是清朝官員間的互爭案。前雲南巡撫潘鼎新(琴軒),奏參雲貴總督劉長佑(蔭渠),列舉其濫擴所帶楚營軍餉、包庇不法下屬、其子私娶民女為妾留人口實等事。又連及認定被劉長佑所包庇的雲南提督胡中和、鹽法道沈壽榕等人,也曆數他們的不法事端。劉長佑方麵自然要辯駁。而朝廷飭四川總督丁寶楨(稚璜)派員前往調查,責成由他最後確核複奏。查到丁寶楨於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間就此事的上奏,說“潘鼎新所奏有事出有因者,亦有傳聞失實者”。總體上對所劾劉長佑之事的真實性予以基本否定,關於胡、沈之輩的事情,大端上也沒有認定,隻是說其究屬未能避嫌、聲名一般之類,所建議的處分也並不嚴厲。李鴻章信中對這種情況表示了不滿,說“查者並未親往,僅從一二人訪聞奏複”,這顯然是指的丁寶楨。由“沈、胡被議後具詞呈訴,並摭拾琴軒在任時他事,蔭渠即據以入告,謂琴軒吹毛求疵”雲雲,也可見李鴻章護潘(鼎新)而非劉(長佑)的傾向性。並明責劉長佑袒護“本無可用”的胡中和、沈壽榕,“未知更生許多枝節否”?李鴻章對此事的態度,應該說摻雜了明顯的派係因素。除了此事之外,前邊還說到“星使(指朝廷欽派之員)入川查辦”之事,涉及離堆水利(為都江堰工程所屬)和鹽務等項,看來丁寶楨所督的四川本地也有麻煩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