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戰爭論

第二章 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

一、戰爭的目的

正如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是多變的一樣,戰爭的目標也是多變的,戰爭的政治目的與戰爭本身毫無關係。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服從我們意誌的一種暴力行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是而且隻能是打垮敵人,亦即解除敵人武裝使之無力抵抗。至於什麽叫作使敵國無力抵抗,以後我們會在《戰爭計劃》一篇中再做進一步探討。

在這裏,必須首先弄清楚敵人的軍隊、國土和意誌這三個要素,它們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對象的總和。在這三個要素中,軍隊是用來保衛國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順序應該是先消滅敵人的軍隊,然後占領敵人的國土,通過這兩方麵的勝利才有可能迫使敵人媾和。

所以,必須消滅敵人的軍隊。我們所說的“消滅敵人的軍隊”,也是指必須使敵人軍隊陷人不能繼續作戰的境地,必須占領敵人的國士,否則敵人還會在那裏建立新的軍隊。即使這兩點都做到了,隻要敵人的意誌還沒有被征服,也就是說隻要敵國政府及其盟國還沒有被迫媾和,或者敵國人民還沒有最終徹底屈服,就仍不能認為戰爭已經結束。因為,即使我們完全占領了敵人的國士,敵人在其國內或在盟國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武裝起來鬥爭。隨著和約的簽訂,目的就算達到,戰爭就算結束了。

消滅敵人軍隊是逐步實現的,伴隨而來的占領敵人國土也同樣是逐步實現的。此兩者常常相互影響,因為地區的喪失反過來又會使軍隊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順序不是絕對的,因此也並非總是如此。有時敵人的軍隊可能沒有受到顯著削弱就已退到國土的另一邊,甚至完全退到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占領敵人國土大部,甚至全部。

二、絕不能把打垮敵人當作理論上的定則

“使敵人無力抵抗”,是抽象戰爭的目的,在現實中絕不是到處都有其地位,也不是達到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絕不能在理論上把它當作一個定則。事實上,在許多和約締結的時候,交戰一方並沒有陷人無力抵抗之境地,有時甚至連均勢都沒有遭到顯著的破壞。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當敵人比自己強大得多的時候,打垮敵人隻是一種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