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主體性”的當代哲學視域

二、“主體性”原則與有尊嚴的幸福生活

闡發“價值主體”作為主體性原則不可消解的維度,其根本旨趣在於為人的尊嚴和幸福進行論證與申辯。近年來在我們國家,人的“尊嚴”和“幸福”越來越成為社會各界熱烈討論的話題,“有尊嚴的幸福生活”第一次被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這的確是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曆史事件。那麽,有尊嚴的幸福究竟如何成為可能?須具備哪些基本的前提條件,它才有可能成為現實?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是馬克思哲學“主體性”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對這些課題的回應中,馬克思哲學“主體性”原則所固有的人文關懷和人文向度將顯現其深刻的時代內涵。

(一)“人真正成為目的”:有尊嚴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條件

把人視為“內在的目的”,而不是把人視為達到某種“外在目標”的工具和手段,這是有尊嚴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條件,也是馬克思哲學“主體性”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

人成為“內在的目的”意味著,“人”是與“物”有著根本區別的特殊存在。人們可以把“物”作為實現“外在目標”的工具和手段,但由於人區別於物的特殊存在方式,他永遠不應被視為如同物一般的工具與手段,具有至高無上的內在價值和尊嚴。

把人當成工具和手段而不是把人當成目的,這是人類曆史上屢見不鮮的現象。其中有三種最為突出的表現。第一,把人當成共同體的工具。第二,把人當成物的工具。第二,把人當成曆史的工具。

把人當成共同體的工具,即是把人視為抽象共同體達成自己目的的手段,認為後者是人的生存命運的最後主宰者,擁有絕對的、無條件的最高權威。馬克思曾用“人的依賴關係”來概括人的這種生存狀態,認為這是前現代社會人的存在狀態的本質特征:“我們越往前追溯曆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於一個較大的整體。”[1]很清楚,在人的這種存在狀態中,個人必然成為共同體滿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