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思維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斷、推理、假說和理論。辯證邏輯主要的任務就是揭示諸思維形式的內在聯係,從而使人們自覺地運用思維形式並根據它們的內在聯係去辯證地思考,通過思維形式的矛盾運動更深刻地反映客觀世界和實踐活動的內在本質。
一、概念
概念是所有辯證思維形式的“細胞”和“胚芽”,在概念的內在矛盾中包含著爾後判斷、推理和理論體係演化的一切萌芽。概念是矛盾的統一。
首先,概念是主觀和客觀的對立統一。
概念屬於意識範疇。當意識以概念的形式反映事物時,經過了思維的加工製作,撇開其現象的方麵,舍去其偶然的、非本質的屬性,抽取和概括出其必然的、穩定的、本質的聯係。從這一方麵來說,概念是主觀的。但就內容而言,概念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因而又是客觀的。
同樣,概念的發展、新概念的產生和舊概念的淘汰,本身是概念在思維中演化的過程,這一過程是主觀的,表現為由概念到概念群再到概念係列的分化,仿佛是概念“自己構成自己”;概念的這種引申、分化和“自己構成自己”,在實質上是人的實踐發展的反映,實踐中的新問題、新信息使人們從新的角度來反思概念,從而使概念有了新的內容,這一過程歸根結底是由人的實踐活動所決定的,是對客觀事物發展著的新內容的反映。堅持能動的反映論,堅持主觀和客觀的對立統一,這是辯證思維形式的根本特點。
其次,概念是靈活性和確定性的對立統一。
概念所反映的具體的客觀事物,無不充滿著矛盾,無不處在運動、變化和發展之中,因而作為客觀事物主觀反映的概念具有靈活性和變動性。“人的概念不是不動的,而是永恒運動的,相互過渡的,往返流動的;否則,它們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13]正是由於客觀矛盾映入主觀思想,組成了概念的矛盾運動,才推動了思想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