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科學哲學:基本範疇的曆史考察

總結與結論

發現(或發現語境)與辯護(或辯護語境)是科學哲學熱議的一對重要範疇,O.萊曼在他編輯的《科學哲學基本觀念從A到Z》[1]是這樣定義這對範疇的:“發現語境和辯護語境的劃分是由賴欣巴哈提出的,用以標識科學理論的發現過程和科學理論發現後的評價過程。發現語境屬於心理學而辯護語境才屬於科學哲學。”

J.史科爾和F.斯坦勒在他們的《重溫發現和辯護:關於語境區分的曆史和哲學審視》堪稱這個領域最新研究的經典著述。該著述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紹區分發現語境和辯護語境的語境;第二部分主要介紹對這對範疇進行研究的先驅;第三部分主要介紹研究這對範疇的當代改進及應用。

一般以為,最先明確提出“發現的語境”(context of discovery)與“辯護的語境”(context of justification)區分(或稱DJ區分)[2]的英文著作是賴欣巴哈於1938年出版的《經驗與預言》(Experience and Prediction )一書。洛西(John Loose)的研究表明,DJ的區分可能出現於19世紀,赫歇爾(John Herschel)1830年的《自然哲學的研究初探》就注意到了DJ區分,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提到了發現語境(科學研究是從觀察與實驗的結果得出歸納性概括的事業)和辯護語境(科學原理或理論隻有在證據有利的支持歸納圖式時才得到辯護)問題。波普爾在其《研究的邏輯》中將DJ區分追溯到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中的權利問題(quid juris)與事實問題(quid facti)的區分。勞丹指出,17世紀和18世紀對科學發現的解釋十分盛行,培根(歸納法)、笛卡爾(原理的演繹)、波意耳(實驗哲學)、洛克(經驗論)、萊布尼茲(單子論)和牛頓(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等都認為導致科學發現的方法是存在的,科學發現方法[3]與科學理論的驗證方法是不同的。費格爾甚至將DJ追溯到亞裏斯多德和歐幾裏得,他指出即使DJ區分可能不是最恰當的,但是它的內容是十分清晰的:對科學發現過程進行心理的和社會-曆史的研究是一回事,對概念結構和科學理論的檢驗提供邏輯重構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