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間的交往關係對於主體與客體間關係的中介作用,是馬克思唯物主義地解決主客體關係問題必然引導出來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反過來又使其唯物主義的解決方式得以辯證地貫徹。
交往問題事實上是個體與社會的關係問題。一方麵,在直接形態上,人是個體存在物;另一方麵,人總是具有社會生活的特點,具有某種社會形式。這一顯而易見的事實為各派哲學所承認,問題在於如何說明這一事實,即如何說明個體與社會的關係。在邏輯上,個體與社會的關係原則上隻有兩種可能的說明方式,一是從個體出發說明社會,二是從社會出發說明個體。前者是社會原子論,這就是各種形式的社會契約論,即把社會理解為原子式的個人訂立契約而構成的;後者則是一種社會整體論,視社會或國家為倫理實體,認為個人在國家中才能取得實在性的存在。近代哲學正是這樣看待個體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的,因此,它把主客體關係問題視為純粹的認識論問題,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問題則被視為純粹的法哲學或倫理學問題。
為了理解這一點,須從馬克思對以往哲學的主客體理論的批判說起。
近代哲學的基本問題無疑是思維與存在的關係問題。對於這一問題的解決無非是以某種方式說明思維與存在的對立,進而以某種方式克服這一對立。起初,近代哲學隻是簡單地承認思維與存在的對立,並企圖設定一個形而上學的實體去統一它們,但康德證明了這種解決方式的不可能性,判決了一切形而上學為無效,並且證明了此種解決方式必然陷入“二律背反”。在康德之後,黑格爾轉而反對否定矛盾的形而上學思維方式,肯定矛盾的真實存在,並企圖通過矛盾進展的辯證方法來說明思維與存在的對立和對這一對立的揚棄。這就把一種抽象的曆史過程引入了主客體理論之中,即把主客體對立的發生和揚棄視為一個矛盾進展的曆史過程,一個否定之否定的曲折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