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停留在社會的表層,往往容易把兩者看成是矛盾的。因為在人類曆史的發展中,人們直接感受到的一方麵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另一方麵是道德的淪落,價值觀念的混亂,社會似乎日益令人憎惡。人們往往把這兩者看成是因果關係,從而得出反科學進步的結論。這顯然是錯誤的。
如果不為曆史現象所迷惑,隻要深入到社會發展機製的內部,很容易看到,科學技術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力。社會物質產品的豐富,文明程度的提高,交通工具的發達,生活質量的改善,無一不和科技的進步相聯係。科技對人類社會進步的正麵效應是肯定的。
與科學技術進步同時出現的消極現象是同時並存的關係,而不是因果關係。由於社會條件不同,對技術的應用會不同。魯迅在《電的利弊》一文說:“前幾年紀念愛迪生,許多人讚頌電報、電話之有利於人,卻沒有想到同是一電,而有人得到這樣的大害,富人用電氣治病、美容,而被壓迫者卻以此受苦,喪命也。”還說:“外國人用火藥製造子彈殺敵,中國人卻用它做爆竹敬神;外國人用羅盤針航海,中國人卻用它看風水;外國人用鴉片醫病,中國人卻拿來當飯吃。同是一種東西,而中外用法之不同有如此,蓋不但電而已。”科技在社會進步中出現的負麵效應,根本原因是社會關係的變化引起的。至於科學技術手段被應用於犯罪,這屬於科技的應用問題。它是犯罪的結果而不是原因。企圖用阻止科學技術進步的方式來阻止犯罪是不可能的。它改變的隻是犯罪的手段,而不是犯罪的根源。而且由於社會的貧困和落後,犯罪不會減少而隻能增加。因為社會貧困和生產力的萎縮會使一切野蠻落後的東西死灰複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