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魏晉南北朝隋唐史學

一、《六家》、《二體》未能包舉百代史學

劉知幾著《史通》,以《六家》、《二體》兩篇,冠蓋全書,足見其重要。《六家》篇雲:“古往今來,質文遞變,諸史之作,不恒厥體。榷而為論,其流有六。”這六種史書體例是:《尚書》家、《春秋》家、《左傳》家、《國語》家、《史記》家、《漢書》家。他進而寫道:“考茲六家,商榷千載,蓋史之流品,亦窮之於此矣。”他的這些話,毫無商榷的餘地。由於“時移世異”,“樸散淳銷”,故《尚書》、《春秋》、《國語》、《史記》四家“其體久廢”,“所可祖述者,唯《左氏》及《漢書》二家”,於是乃有“二體”說。劉知幾所說的“二體”,是斷代編年體和斷代紀傳體。他認為,西漢以後的曆史著述情況是“班(固)、荀(悅)二體,角力色先,欲廢其一,固亦難矣。後來作者,不出二途”。在劉知幾看來,這種認識是不可移易的。顯然,他的這種看法,是過於絕對了[27]。

第一,從曆史文獻學來看。早於《史通》成書半個世紀的《隋書·經籍誌》,是中國古代曆史文獻學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標誌。其乙部(史部)論列史書凡十三個類別,即正史、古史、雜史、霸史、起居注、舊事、職官、儀注、刑法、雜傳、地理、譜係、簿錄,每一類別皆有小序,考其緣起,述其流別。顯然,這十三個分類所囊括的史書,無論在內容、種類、體例等方麵,都是《六家》、《二體》無法包舉得了的。當然,劉知幾所論“六家”、“二體”,係指“正史”而言。《史通》另有《雜述》篇,專論十種“雜史”,即偏記、小錄、逸事、瑣言、郡書、家史、別傳、雜記、地理書、都邑簿。那麽,能不能說,《六家》、《二體》再加上《雜述》,就可“綱維了百代群史”呢?就可以說“史之流品”,“窮之於此”呢?當然也不能。首先,《史通·雜述》篇論說“雜史”,失之過簡,與其論說“正史”的篇幅相去甚遠,不成比例。這說明劉知幾對“雜史”的重視程度,遠不如《隋書·經籍誌》的撰者。其次《六家》、《雜述》所舉史書的種類和體例,亦不如《隋誌》史部書那麽豐富。若將二者作一比較,就可發現:《隋誌》之正史、古史、霸史、起居注等類,《史通》皆為正史;《隋誌》之雜史類,《史通》則為偏記;《隋誌》之舊事類,《史通》則為逸事;《隋誌》之雜傳類,《史通》則析為郡書、別傳、雜記;《隋誌》有地理類,《史通》有地理書和都邑簿;《隋誌》有譜係類,《史通》有家史類。這是二者的相同(或者說是大致相同)之處。二者不同之處,至少有三點:第一點,《史通·六家》篇,以《尚書》、《春秋》、《左傳》、《國語》等書入於“正史”,而《隋誌》則均著錄於甲部(經部),這是劉知幾的一個創見,開“六經皆史”說之先河,應充分肯定。第二點,《史通·雜述》篇所謂瑣言類,《隋誌》原著錄於丙部(子部)之小說類;此類交叉,尚有數處。第三點,《隋誌》史部書中的職官、儀注、刑法、簿錄等四個分類,《六家》、《雜述》不曾論列,這不能不說是《史通》的一個缺陷。從內容上說,職官、刑法等著作,實為史書之重要組成部分;從體例上說,這些書既非編年,亦非紀傳,絕非班、荀二體所能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