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第四節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救助製度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目前我國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救助主要通過農村五保供養製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城鄉醫療救助等製度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