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一、農村五保供養製度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村民,在吃、穿、住、醫、葬方麵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五保供養是我國傳統農村生活救助的主要形式,從20世紀50年代建立後一直延續至今,成為農村經濟困難老年人的主要救助形式。現行的五保供養製度主要是根據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執行。

1.供養對象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2.供養內容

上述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1)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相銜接。

3.供養形式

依據上述條例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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